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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谍中谍”剧情上演,量化私募员工“退钱”

nihdff 发布于2024-03-21 02:35:03 宠物百科 19 次

  来源:资事堂

  员工与前东家对簿公堂的新闻,比比皆是。

“谍中谍”剧情上演,量化私募员工“退钱”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但这类案件多数是员工“讨薪”的剧情。

  然而,近期私募圈出了一桩罕见事。

“谍中谍”剧情上演,量化私募员工“退钱”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一家量化私募***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,要求员工赔偿数十倍于年收入的工资。

  更有趣的是,该机构***时举证的资料,又被对手认为“潜伏的间谍”提供

“谍中谍”剧情上演,量化私募员工“退钱”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  ***最终会怎么判?

  01

  量化私募“挑起”官司

  这是一桩罕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——状告者是用人单位,被告者是员工。

  案情颇有些特殊:A私募与前员工胡某关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行为发生争议,继而提起仲裁和对簿公堂。

  A私募提出,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。应返还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8.08万元,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61.5万元,以及对A私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200万元。

  A私募的仲裁诉求,一口气“要价”接近370万元,大概是员工胡某年工资的几十倍。

  对此,海淀劳仲委的裁决为:A私募未提交充分、有效证据,驳回A私募的全部仲裁请求。A私募不服此裁决,并向***提起本案诉讼。

  02

  加盟量化机构

  员工胡某加盟A私募的过程有点绕。

  胡某曾在海外机构任职,年薪为10万美元。

  2016年5月,胡某入职A私募,双方签订有《劳动合同》,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,岗位为策略研究员。

  不过***认定事实显示,胡某的工资不高:胡某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/月,其他津贴补贴1.32万元/月。同时,双方另签订有《员工竞业限制协议》及《员工保密协议书》。

  从职级来看,胡某在A私募属于普通员工,庭审中A私募也未提及角色的“重要性”。

  工作了一年多后,胡某向A私募递交辞职报告,申请于2017年9月22日离职。

  03

  离职签协议

  胡某离职前,与A私募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《员工竞业限制协议》。

  该协议有如下重要条款:双方解除合同之日起的10个月,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企业有竞争的业务。

  之后,A私募实际向胡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,共计8.08万元。

  也就是,10个月补偿金总计8万多。

  04

  补偿金之争

  这个补偿金双方都认可么?

  A机构认为没问题,胡某基本工资3500元/月,其他津贴补贴1.32万元/月,50%

  入职协议中,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50%,企业按月支付,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  但胡某在二审时表示异议,胡某声称“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低于该员工月收入的30%。”

  法庭上,他一直主张其工资收入由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部分构成,年收入超过30万元,某管理公司支付的8.08万元也远低于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%,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,竞业限制协议无效。

  05

  直接发钞票?

  胡某工资在两者口中的差异巨大,原因是什么?

  竟然是A私募向员工发放奖金的方式——可能是现金!

  胡某庭审中透露:其在A私募任职期间,双方约定年薪50万元、年终奖奖金30万元及部分以转账方式发放,大部分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事实。

  二审上诉时,胡某还表示一审***未依法调取胡某提出的调取某管理公司财务账册的申请等。

  然而,A私募在庭上并不认可胡某的说法,发钞票成了“罗生门”。

  06

  卧底举报胡某?

  庭上,胡某称其从A私募离职后,另入职C公司工作两年,后才于2019年10月加入B私募担任策略研究员。

  胡某进入B私募的时点,距离其离开A私募已经过去两年之久。

  中间有“两年空档期”,A私募为何依然找胡某讨钱?

  审理***认为,胡某自认与B私募法定代表人张某存在同学关系,且并无在C公司当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(即“两年空档期”)。

  庭上,另有证人提供“微信群聊”记录,证明胡某早在2018年4月入职B私募,这时正处于竞业限制期。

  更加戏剧化的是,庭上胡某称这位证人与某A私募存在利害关系,称其为A私募委派至B私募的“卧底”,但法庭认为胡某未能就所主张事实充分举证。

  07

  终审判决结果

  此案经历了一审、二审,审理***有三点意见值得注意:

  其一,胡某以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为由主张协议无效,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。

  其二,胡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B私募、该公司与A私募存在同业竞争关系,该认定并无不当。

  其三,A私募所主张违约金金额是所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0倍,违约金金额过高,***综合各项因素依法予以调整。

  终审判决如下:

  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,胡某赔偿某管理公司违约金3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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